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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生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发布时间:2014-01-21        浏览次数:20        返回列表


  中新网南昌7月16日电(范文娟)16日,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获悉,江西省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其中,明确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该通知要求,江西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严格区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


  其中,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按照《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执行,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该通知称,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

  资料显示,分娩后的胎盘,短时间内仍有生命,可做药理和生理研究的材料。胎盘含有丰富、高效的营养物。从人类胎盘制备的胎盘血清蛋白、胎盘球蛋白是抢救病人的重要生物制品。干制的胎盘,在中药称为紫河车,为有名的滋补药物,正因为此,胎盘黑市买卖猖獗。

  江西省卫生厅表示,此举旨在提高医疗机构废物处置业务水平,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各项职能,防止因医疗废物和有害废物导致疾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同时,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