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3年4月22日下午,中宣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召开电话电话会议,就做好近一阶段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决定从2013年4月底至2013年7月底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结束后,地区召开了2013年第一季度广告监管联席会议,通报了一季度地区违法广告查处工作,其中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情况尤为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广告监管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监管力度,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地区局负责对全区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负责对哈密日报、哈密广播电视报、哈密电视台、哈密一套、哈密二套、哈密三套、哈密互动频道,农十三师新闻中心、哈密人民广播电台99.9音乐频率、98.1甜蜜之声、103.5哈密之声(统称汉语综合频率)等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的监测工作,各县(市)局负责对上述媒体以外辖区内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的监测工作。
二、各县(市)局对监测发现的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治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违法广告,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同时抄报地区局。
三、根据地区工商局2013年第一季度违法广告通报,各县(市)局在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时要重点对以下产品进行检查:
(一)“双姜胃痛丸”,其广告出现患者、专家、疗效等内容;
(二)“补肺丸”,其广告出现患者、疗效等内容;
(三)“罗珍胶囊”,其广告出现患者、疗效、绝对化用语等内容;
(四)“金骨连壮腰丸胶囊”,其广告出现患者、疗效等内容等内容;
(五)“印度红丸”“盐藻”等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
此外,由辽宁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鹿王筋骨丸(处方药),连续3周(2013年4月5日、12日、19日)在哈密日报C3版面发布广告。
对上述几种产品一经发现要立即要求企业下架并暂停销售,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地区局。
各县(市)局要建立和完善广告监测制度,加强与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的联系,每月汇总并向地区局上报当月广告监测及移送情况。
2013年4月25日
(爱宝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