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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污染超标案例
发布时间:2013-01-05        浏览次数:19        返回列表



室内污染超标案例
危害案例一
    2006年8月9日,我国首例新房甲醛超标致儿童白血病死亡案件在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宣判。入住新房8个月的4岁女孩患病死亡,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17万元。由于装饰公司和地板销售公司为马尾区市民林先生装修的新房甲醛严重超标,林先生的幼女在入住新房后患白血病不治身亡,法院一审判决,两家公司承担同等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17万多元。
危害案例二
    2007年4月24日,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沙岭学校部分学生新近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已有300多名学生在当地就诊,数十名学生到沈阳等外地医院就医。 经当地政府进行调查,排除了食物中毒和流行性传染病的可能性。经过对教室室内环境进行检测鉴定,结果发现学校新建教室内空气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超标,其中最高超过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7.2倍。据此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向社会发出校舍装修易引发室内环境污染警示。
危害案例三
    2007年《大河报》报道禹州市刘某夫妇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子。经人介绍他们与装修队工头张某签订房屋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以包工包料形式,工程总造价1.4万元;同时又规定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检测不合格的,张某应当返工并赔偿损失。装修后,2006年1月4日,刘某夫妇乔迁新居。4月,女儿甜甜(化名)出现恶心呕吐、乏力懒动现象,感冒还时常不断,经天津市中国血液病研究中心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随后,刘某夫妇委托几家室内环境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室内空气甲醛、苯含量超标,认为甜甜的病与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已构成四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装修后的房屋甲醛、苯严重超标导致甜甜患病,被告张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夫妇未经检测空气质量直接入住,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按80%的赔偿责任赔偿甜甜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8万多元。
危害案例四
    2009年11月,湖北襄樊樊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由于办公室装修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法院一审宣判某公司赔偿员工刘女士人民币233.8万元,这是我国目前赔偿数额最大的一起办公室室内环境污染伤害案。4年前到湖北襄樊某公司上班的刘女士,当时公司刚刚完成总体装修,两年多后原本健康的刘女士到公司工作,患上了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不得不于2008年4月进行了肾移植手术。患病以后,刘女士于2006年8月25日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对刘女士的工作场所进行了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刘女士工作的办公室在装修20个月后,甲醛浓度仍然超过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1倍多。以后,公司委托襄樊市环境监测站再次对刘女士上班地点进行了监测,结果证明:办公室内室内环境中的甲醛、甲苯均超过国家室内环境相关标准。经过当地法院委托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法院认为刘女士患病与办公室污染的因果关系无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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