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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假买假 消费者仍可索赔维权
发布时间:2014-01-10        浏览次数:60        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总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
  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受到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关于职业打假人,甚至由此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一些行政干涉,消费者去法院维权时会遇到立案难的问题,难以维护自身权益。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只要买到假货消费者就可以进行维权,这将进一步增加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但需要注意的是,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目的不是为了让维权人赚钱,而是为了增加侵害消费者权益者的违法成本。
  王海还认为,目前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10倍赔偿金额太低,他希望这个标准能够进一步提高,“比如花10块钱买一个面包,即使是10倍赔偿也才100块钱,基本上起不到震慑作用,如果把惩罚性赔偿的金额提高,这不但能提高不法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违法成本,还能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案例
  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 消费者获10倍赔偿
  2012年5月1日,原告孙银山在被告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以下简称欧尚超市)购买“玉兔牌”香肠15包,其中价值558.6元的14包香肠已过保质期(原告明知)。孙银山到收银台结账后,又径直到服务台进行索赔。因协商未果,孙银山诉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5586元。
  法院认为,欧尚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应当被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孙银山要求欧尚超市支付售价10倍的赔偿金,属于当事人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应予支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欧尚超市支付原告孙银山赔偿金55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