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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将禁售烟花爆竹 禁放区不得设零售点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次数:55        返回列表
    记者黄宙辉报道:临近岁末年初,又到烟花爆竹的销售旺季。2日,广东省安监局印发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明确,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禁放区不得设零售点
  《细则》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布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符合当地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规定;具备许可证颁发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原则上每1000户人口的区域内布设长期零售点不超过1个,春节期间临时零售点不超过2个(零售点总数不超过3个),且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米;不得在烟花爆竹禁放区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严禁在城乡接合部或集贸市场布设连片集中形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明确,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
 
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严限烟花爆竹存放量
  记者从《细则》中了解到,烟花爆竹的存放量有严格限制。其中,长期零
 
售点(春节期间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不超过15平方米时,烟
 
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3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36千克);长期零售点经营场所面
 
积超过60平方米时,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180箱(总药量不得超过216千克)
 
  禁止零售礼花弹引火线
  此外,《细则》还明确,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
 
、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
 
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向
 
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
 
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