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血氧仪专业代理

血氧仪、进口血氧仪、家用血氧仪、医用血氧仪、血氧仪价格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何丹
  • 电话:021-66187055
  • 手机:13681661622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友情链接
  • 暂无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安徽立法监管“幼儿园喂药”
新闻中心
安徽立法监管“幼儿园喂药”
发布时间:2014-04-10        浏览次数:13        返回列表


 近日,安徽省表决通过《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首次加入了关于“幼儿园喂药”的相关立法条款,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近日各地发生的幼儿园擅自组织幼儿群体性服药的行为,条例新增“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规定。并对违反此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对于学前教育和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包括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需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和用途;幼儿园在正常开园时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