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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我国职业病患者平均37.5岁 近四成未获任何赔偿(2)
发布时间:2012-10-26        浏览次数:7        返回列表

筑起职业病的“防火墙”

  已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各地正积极探索积累经验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东丽区区委书记张有会建议,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制,增加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相关内容,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全部材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诊断。

  目前,一些地方也正在为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2010年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考虑到职业病具有较长的潜伏期,通知规定退休后查出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待遇;广东省佛山市卫生局也于2010年底对全市722家企业进行职业病监督检查,发现违法企业199家,对其中101家企业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并采取措施加大科技力度控制职业病发生。

  对于未来职业病维权问题的解决之道,卫生部部长陈竺坦言,“要加大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责任,地方政府负总责,各个部门不仅是各负其责,而且要加强工作的协调力度。”

  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鸣起指出,首先,企业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落实按法律规定应该提供的保护用具、达到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二是政府应当履行执法主体的责任,推动法律的落实,监督企业落实到位;三是职工也应当增强这方面的意识,规范操作。

  令人欣慰的是,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已列入立法日程。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明确指出,今年要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有关问题将在修改当中给予解决。

  我们期待,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将简化相关维权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从而真正为所有劳动者筑起职业病的“防火墙”,同时为职业病的维权敞开大门。

  国外预防和鉴定职业病的做法

  德国:法定强制保险

  德国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被纳入法定强制保险体系管理。德国法律规定,医生和雇主有义务向同业工伤事故保险联合会或意外事故保险单位通报疑似为职业病的病例。投保人若认为自己罹患职业病,可直接向承保单位申请索赔。根据德国法律,有些疾病尽管未被认定职业病的主要依据《职业病条例》列出,但只要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亦可被意外事故承保单位认定为职业病。在德国,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可疑职业病患者,雇主有责任为其更换新的工作岗位。

  日本:注重科研诊断

  日本各市建有健康管理中心开展定期体检,一些企业有自己的健康管理会馆,不仅检查职业病,而且开展成人病的定期检查。日本还设立有产业医学综合研究所,主要通过科研来监测、评估、消除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其中健康危害预防研究部负责职业病病因的调研,职业病早期发现所需检查指标的开发;有害性评估研究部负责开展作业环境是否存在有害因素危害健康的调研等。日本对于企业职工有完整的健康诊断:包括就业时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的健康状况诊断、定期以外的健康诊断、离职时的健康状况诊断等。

  美国:保险立法维权

  美国通过立法把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纳入劳动者医疗保险体系,接受政府劳动部门及司法部门的监督和仲裁。医务人员在诊断职业病的过程中可以从卫生部门获得相关信息和指导。另一方面,美国也通过行政手段对职业病进行预防。美国国会在1970年通过了《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目的是确保雇主为雇员提供对身体无害的劳动环境,根据此法,美国劳工部成立了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其宗旨是在联邦层面发布及执行防止工伤和职业病的劳动标准。可以说,健全的医疗保险和行政司法制度是确保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巴西:认定程序简化

  巴西2007年4月开始执行的一项法律规定,凡是“重复性劳动损伤”或由有毒物质造成的呼吸道疾病等,都自动被认定为职业病。对于其它疾病,如果企业有专门医生或者合同医院,由专门医生或合同医院的医生检查后出示证明;如果没有,则由社保部门指定医学专家认定。2007年,巴西建立了“保障疾病与技术联系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权益。此前,患病的劳动者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疾病与工作有关。该体系建立后,劳动者所在企业必须证明为职工提供的工作条件不会造成某类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