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将建立药品安全“黑名单”。10月1日起,严重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信息,将在网上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
为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药监局昨日发布《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规定(试行)》,10月1日起将实施安全“黑名单”制度。《规定》明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样品;生产销售不合要求的医疗器械等8种情形的,生产经营者将纳入“黑名单”。
据了解,省级以上药监部门将在其网站主页的醒目位置开设“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对国家药监局查办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在“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中将予以曝光。曝光内容包括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及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违法事由、行政处罚决定、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今后在“黑名单”中的违法生产经营者,药监部门将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责令定期报告质量管理情况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