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过GMP认证的制药企业设备利用率平均为55.4%,行业协会吁请允许药厂代工保健品——
从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获悉:因国内通过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4000家企业多数产能过剩,该协会上周向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放宽药品委托生产政策,允许药厂接受保健品企业的委托生产、允许药厂利用其他药企的生产条件获得生产批件等。该建议提供的调查数据表明,2005年上半年我国医药企业总体设备利用率为55.4%,其中设备利用率最低的为口服液,只有38.3%.
建议允许代工保健品
据悉,今年10月18日,北药集团、石药集团、上药集团、西安杨森、同仁堂、九芝堂、新华医药等众多药企高管齐聚京城,就“放宽药品委托加工政策”话题召开研讨会,当时上海、浙江、河北等地医药行业协会负责人也参加了讨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药品注册司、政策法规司相关人士应邀出席会议。
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逐步把药品委托加工相关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上周,牵头方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将此次会议形成的一份《关于适度放宽药品委托生产范围的建议》递交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这份提交给SFDA的报告书中,该协会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放开药品生产企业接受保健品企业委托生产保健品的限制,避免新一轮的保健品企业GMP改造浪费。二、当前应首先适度放宽药企获得生产批号的条件,允许药企利用其他药企的生产条件获得生产批件,开展委托生产,而目前药厂必须先有相应剂型GMP生产线才能获得生产批号,容易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无效投资。第三、放开国外药品委托生产的限制,解决我国药品产能大量闲置的问题,增强对外开放的力度。第四、关于药品科研单位、医药商业等非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问题,建议进一步调研,待时机成熟时进一步解决。
药厂产能连年闲置
由中国医药企业协会提供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2005年上半年医药企业总体设备利用率为55.4%,其中注射液设备利用率最高,达到71.51%以上;软胶囊的设备利用率居第二位,为70.84%;粉针设备利用率居第三位,达67.09%.设备利用率最低的为口服液,只有38.3%;其次是颗粒剂,利用率为40.95%.
据《中国医药统计年鉴》的统计,2002年全国总体设备利用率为57.2%,2003年全国总体设备利用率为56.7%,而2004年全国总体设备利用率为55%,正在呈逐年下降趋势。
中国医药企业协会秘书长康泓向本报记者表示,目前,国家进一步适度放开药品委托生产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据康泓介绍,今年上半年协会抽样调查的140多家企业,平均投入GMP改造资金达到了8600万元,且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企业生产能力过剩、市场营销能力差、新产品开发能力弱、资金实力不足是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这些药厂都面临还贷、药品降价等诸多困难。
前瞻:松绑增加监管难度
担心产生纠纷,部分药品研发机构不愿参与生产
“放宽委托生产范围很有必要,现在全国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很多开工不足,有2500亿元的产能没有利用起来,但若想通过代工方式生产国外品种并不容易。比如美国企业则要求接受委托的企业生产车间达到FDA认证标准。”滇虹药业总经理郭振宇同时称,国家对这份建议可能会有担忧,因为一旦放宽委托加工范围,药品质量和市场监管的难度肯定要加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并不是所有药品研发机构都愿意介入生产和销售环节。
“我们更愿意专注于研究药品、直接转让成果,没有精力去做生产和销售,而与厂家合作又牵扯到产权关系等复杂问题。”北京昭衍新药研发中心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该中心成立10年来开发了几百个品种,90%的品种都是一次性卖给生产企业,只有10%是与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该人士称,按规定研发机构不能直接申报生产批文,若以合作关系让厂家申报批件,就相当于共同拥有这个产品,在利益分成上往往容易闹矛盾。加上市场销售的不确定因素,研究机构的收益很难顺利收回。
记者了解到,天津药物研究院等较大的药品研究机构都有自建药厂,以避免委托生产带来的麻烦。
幕后:保健品地下代工早成事实
目前,委托生产药品,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时,原料药、血液制品、菌疫苗制品不允许委托生产。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的委托双方都必须是通过GMP认证的药厂,委托生产的药品批准文号不变,药品质量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委托生产的药品由委托方销售,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厂只负责按委托方要求的药品标准生产药品。没有生产条件的药品研发单位及药品批发企业,则不具备直接委托药厂生产的资格。此外,保健品企业也不得委托药厂生产保健品。
不过,据记者了解,虽然保健品委托不在法规允许之列,但这种委托早在“地下”风行多年。
北京一家不愿具名的知名药企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许多保健品研发、经营和生产企业手里有品种,但又不愿轻易转手,就与药厂签署一个内部协议。协议规定,保健品生产文号由药厂申请,但5-6年之内生产文号所有权归保健品企业所有,合同期限内药厂只拿加工费,等保健品企业挣足了钱之后,再将文号转卖给药厂。
“这在行业内已经司空见惯了,表面上都合法,其实操作层面上是非法的。”该负责人说。
康泓认为,目前医药科研机构常常面临两难选择,转让产品还是建立药厂?中小科研单位根本没有办药厂的实力,与药厂合作又容易产生产权纠纷,因为生产批号是批给厂家的。他告诉记者,在欧美国家,药品研发公司,无需配备任何生产设施,通过委托生产即能获得研发产品的后期回报,科研机构可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GMP制药企业生产,药品质量、召回、不良反应等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负责。分析人士指出,放宽委托加工范围虽说能有效利用闲置产能,但对药品安全及市场秩序监管将是一个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