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http://www.cde.org.cn 发布时间:2002/05/21 02:39:15 PM
关于药用辅料羊毛脂的安全性问题
近期,为了防止牛海绵状脑病(疯牛病)传入我国,国家卫生部对化妆品中牛、羊动物性原料成分进行了相应规定,要求凡属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化妆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证明其含有的动物性原料成分不属于“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和II”范围的,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所列成分的,除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外,还应提供该成分的风险性评估报告,经卫生部化妆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可后,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详细规定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在“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分清单II”所列成分中,包括常用药物辅料羊毛脂。
近期申报新药的单位,希望能谨慎使用羊毛酯作为药用辅料,如果必须用羊毛脂作药物辅料,请列出具体产地,批号及详细质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