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嘉豪公司)诉讼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公司向原告嘉豪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并由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37,2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12.00元。
2011年2月11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否则,将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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