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79号、380号]。该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宁支行(下称:长宁支行)诉被告公司、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源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诉争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现法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宁支行撤回起诉。[379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114元,减半为人民币430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76624元,共计人民币119281元,解除对被告公司、华源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152208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380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56元,减半为人民币122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066元,共计人民币39622元,解除对被告公司、华源集团银行存款人民币2909129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以上有关费用均由原告长宁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