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下称:西藏监管局)[2007]42号《监管函》,该函认为公司未能有效落实西藏监管局向公司下达的[2007]20号《监管函》所要求的事项,对此西藏监管局向公司下达了进一步的监管要求。 根据42号《监管函》要求,公司已于同日向成都豪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豪达房产)、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义物业)分别发出了有关函,要求该两公司根据20号和42号《监管函》的要求,于2007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正式回复公司以下事项: 1、公司将于近期派出财务人员进驻上东阳光项目,对上东阳光三、四期的全部资金流动进行监督,以确保公司1.5亿投资款及2400万优先固定收益的安全。以上财务监督直至公司款项全部收回为止。 2、按《监管函》要求制定明确还款进度计划。 3、提供明确的资产抵押担保计划。 公司已成立了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工作组,加强与豪达房产和达义物业的协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快达成切实可行的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