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内江中院)于2007年5月30日下达了(2006)内法执字第197号、19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川迪康科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股东四川迪康产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迪康集团)位于成都市金牛区商贸大道和平路1号的土地127亩以司法变卖的形式进行处置。在内江中院的主持下,迪康集团与成都市高新区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达成回购协议,回购价款为25000万元。根据公司于2007年6月5日收到的内江中院的书面通知,上述25000万元款项中的9569.33万元将用于偿还迪康集团对债权银行的负债。经本次土地处置后,公司已于2007年6月6日收回现金共计15400万元,其中包括公司在土地上的地面建筑投入36734708.15元;收回公司已支付的金牛区商贸大道和平路一号的土地预付款4000万元;其余迪康集团用于清偿对公司的欠款77265291.85元在收回后,因公司工程欠款和其他债务,已经被内江中院依法予以冻结。 根据内江中院的通知和上述土地处置的具体情况,迪康集团于2007年1月19日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中对于内江中院(2006)内执字第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的执行已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