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上步支行因被告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未偿还承兑汇票贴现垫款本金及利息事宜,就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件起诉被告和深圳市科健有线网络新技术有限公司、海王生物以及6位自然人一案,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有关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书,智雄电子合计应偿还深发行欠款本金人民币799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诉讼费用,公司作为第三被告对智雄电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收到上述判决书后,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4月5日,为妥善解决上述债权债务纠纷问题,公司与深发行及大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
1、海王集团承诺自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代公司向深发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2,397万元整,视为公司部份履行上述九份民事判决书应承担的担保责任。
2、在签订和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方面书面申请撤回对深发行的所有上诉申请。
3、在海王集团及公司如期全部履行上述义务后,深发行同意免除公司对智雄电子的上述全部债务的剩余本金、全部利息及诉讼费用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4、在海王集团及公司履行第一条所指的还款义务后,公司承诺:在深发行对智雄电子及其关联企业的所有债权未获清偿前,未经深发行同意,公司不向智雄电子及其关联企业行使迫偿权;否则深发行有权要求公司在追偿智雄电子及其关联企业所得款项的金额范围内,继续承担依上述九份民事判决书所应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