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接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金华中院)有关受理案件通知书,该院已依法受理公司诉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源制药)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第一被告)、华源制药(第二被告)担保追偿纠纷一案。
经公司五届董事会200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司与华源制药互相提供贷款担保,互保额度不超过2500万元人民币,互保期限为2年(自2005年5月11日起至2007年5月10日止)。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为华源制药[借款合同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兰溪市支行(下称:兰溪市支行),债务人为华源制药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合计1459万元,担保类型为连带责任担保。上述担保情况已在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07年1月31日,上述担保贷款已全部逾期未还。2007年3月22日,兰溪市支行通知要求公司履行有关保证责任。2007年3月29日,兰溪市支行按其与公司间的有关贷款保证合同从公司银行帐户扣收上述保证贷款本金1459万元和利息241931.1元,合计14831931.1元。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对华源制药浙江凤凰化工分公司、华源制药担保追偿事宜依法向金华中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返还所欠担保款项计人民币1459万元和241931.1元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返还上述所欠担保款项和利息的连带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根据公司申请,金华中院已经依法冻结第一被告的银行存款435316.54元;查封了第一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兰溪市城郊西路23号的部分房产,合计房产面积33000余平方米,包括
(1)产权证号:010001010-14、010001018-35、010001038、010001040-48、010001050-52、010001055-56、010001058-71、010001074-83号的房产。查封期两年,从2007年3月30日-2009年3月29日止;
(2)产权证号:010001016、17、36、37、39、49、54、53、57、72、73的抵押剩余部分。查封期贰年,从2007年3月29日-2009年3月28日止。
同时,金华中院还查封了第二被告所持有的浙江华源制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6.61%的股权及红利(因该公司近期增资,华源制药原持有该公司80%股权比例降至56.61%)。查封期壹年,从2007年3月29日至2008年3月28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股权的转让、过户及红利的支付。
上述案件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