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有关《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2、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经济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自1995年12月8日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驳回原告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财产保全费205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662元,均由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