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印发《通知》的意义、《通知》的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等问题,专访了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的基本情况。
李干杰: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措施,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手段。多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重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2588处,总面积149万平方公里,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9%。我国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自然遗迹都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了保护。
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的主要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李干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我认为是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积极响应联合国设立国际生物多样性年的重大举措。为提高全社会对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切实促进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联合国将2010年确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年”。我国成立了“2010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李克强副总理亲任主席。李克强副总理要求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机制,着力增强科技支撑,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为重点,努力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是切实加强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客观需求。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能源、资源、交通、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日益增多,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削弱了保护区的功能,降低了保护区的价值;自然保护区管护设施建设滞后,日常的保护、管理和运行维护费用尚未完全落实,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受到影响;很多保护区设立后,由于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保护区与社区矛盾有加剧的趋势;一些珍稀濒危特有物种及其栖息地和生态重要区域尚未建立保护区进行保护,海洋和草原类型保护区的规模落后于保护需求,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一些地方片面认为建立自然保护区会影响和限制地方发展,建立保护区的积极性不高。
三是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具体行动。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上,提出“要在2020年前,通过建立有效管理的保护区,使至少17%的陆地和内陆水体、10%的海洋海岸区域得到保护。”要求各缔约方:增加保护区的覆盖面积,提高保护区的质量和代表性,加强保护区间连通性;增强部门间协调和沟通,将保护区纳入国家和经济发展计划;制定保护区有效管理的评估指标,在2015年之前对60%的保护区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交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中国作为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负责任的缔约国,印发《通知》就是为了认真履行这些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