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对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若该草案最终得到通过,那就意味着,未来很多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有关保健食品专家表示,对于保健食品到底审批好还是备案一直存在争议,未来或考虑对保健食品实行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管理。除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须注册审批外,其他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工作由省级食药监部门负责。
对此,有行业观察人士表示,备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