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法规附件中有关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比较之我见
http://www.cde.org.cn 发布时间:2003/03/18 01:16:51 PM
新旧法规附件中有关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比较之我见
程永现
新旧法规过渡时期,新的技术指导原则面世之前,比较法规的异同点,领会法规精神,对于新药的研制与审评都是迫切和必要的。现就新旧法规注册分类中的异同点,谈一谈个人的一管之见,若有不同看法,愿意与您商榷。
法规正文增加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内容,是法规明显的一个进步;取消了新药的保护期,增加了检测期,二者虽对新药都有一定的保护意义,但监测期可能更关注不良反应的考察,检测期可能比保护期缩短,因此有利于对一个药进行成熟性考察,也有利于激发企业再次推出拳头产品,对国家的医药事业发展是有利的。
附件中大体上将新药的注册分类已由原来的五类变为现在的十类,当然这其中大部分是交叉的,新法规的注册分类说明中增加了传统中药复方制剂;取消了五类新药,改为补充申请。应该承认法规也是一个发展着的事物,发展中不断进行着自我完善和纠错,旧法规的四类新药需要作药理、毒理与临床,而新法规中将注册分类9与10更细化,若工艺无质的变化,可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这是新法规中实事求是和讲科学态度的体现之一。下面对附件内容作如下具体比较。
注册分类的第一项相当于原法规第一类中的第四项,指中药或中药复方中提取的有效单一成分,其纯度在90%以上。新旧法规含义、要求大体一致。笔者认为此类药的要求应和化学实体药物的要求尽可能一致。一类中药需具有确切的疗效和作用机理,具备国际竞争力。中药治病赖于其多成分协同作用,因此认为,从中药尤其是复方中去发展单一化学成分药物是否能成为中药创新的主流,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考虑到国际上近年来从全世界具有药用背景的药用生物中去目的性寻找药物(我们需注意其寻找的仅仅是先导物,而非药物目标分子),作为与国际同学科力量上的较量,可以如是作,一旦发现潜药分子,则按照国际上惯例进行研究即可。
现注册分类5相当于原法规第二类的第三与第五项,即中药或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成的制剂。此类中药的开发对于保证中药的疗效稳定、重现有着重要的作用,也利于同国际交流,推动国外对中药的理解。但要尽可能避免两种倾向:1.成分有效与无效是相对的,这有赖于化学成分研究的深入和新的药理手段的不断发展,有赖于探索成分药理作用的思路的开拓,因此在新药的研究中,应避免为了满足有效部位的百分数而不恰当地去粗取精。当代的新药研究要提倡研究的内涵,文献可以借鉴参考,但更要体现出新药研发中的预试验和试验研究,这样才可能尽可能地保留中药发挥作用的物质基础;2. 有效部位的测定方法,广义的有效部位实际上是不同有效类别成分的群体,也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有效部位群。目前同类别成分的含量测定方法多为可见或紫外分光光度法,这一方法的专属性程度值得重视,如果方法本身的专属性不够,那么试验的结果就不会太可靠。
现注册分类7相当于原法规第二类的第一项,即有关中药注射剂的注册。注射剂确有其优点,但其安全性隐患是值得关注的,尤其是作用机理研究较少的中药注射剂。我所知道的国外药品能口服的尽量采用口服给药(oral administration)。为了临床的需要,中药可以作注射剂,但一定要保证其安全性,也就是要作充分的研究,但囿于中药的复杂性和工艺的重复性相对较差,因此其透彻的研究难度较大,因此中药注射剂的研制应该审慎。
现注册分类9相当于原法规第四类的第一项,即改剂型注册。中药传统的丸、散、膏、丹已满足不了临床用药的要求,剂型改革是必要的。剂型的改革也丰富了医药市场,但并不是大部分剂型改革都是必要的,目前的情况是一个品种好几个剂型,实际情况呢,是临床效果部分品种并不如原剂型好(原因可能是在剂型改革时,工艺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进而影响到了疗效),因此欲改剂型时,要充分考虑临床需要程度,新剂型有无特点与优势。
现注册分类6相当于原法规第三类,即复方制剂。笔者认为,传统中药复方制剂的增加是法规一大进步,之所以这么说,不是说固步自封,中医药在一定程度上有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有些理论,非我辈所能理解,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医药的创新须以继承为前提,而目前的状况是继承重于创新,保护在先。传统中药复方制剂的提出是中医药传承的重要环节。个人认为,天然药物复方制剂的研制是一个不错的思路,在个体化治疗中,医生可以给患者联合用药,以求急治标,缓治本等作用,在非个体化治疗中,需要有集中西医药之长于一身的中成药产品来满足患者的需求。这类药物做的好了,有可能是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敲门砖之一。
附件中有部分内容的界定可能还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这样的情况有:(1)“由片剂改咀嚼片,泡腾片,分散片等”可不可以看作改剂型? (2)工艺有无质的变化的界定问题;需要注意的是量变到一定程度也会产生质变,中药成分复杂,有效成分研究不太明确时,如何判断由量变引起的质变(指标问题);质变后,其药理、毒理、药效学该如何要求,是否需要强调优势等。
中医药临床用药以复方为主,复方是一个发展的产物,中医药的发展历经由单方到复方的“进化”过程,因此中药的创新在于揭示中药复方的物质基础、药效与作用机理,这有待于不断发展的科技,面对中药及其复方这一现代人所称之为的“复杂系统”,需要有一科学态度,需要借助研究的手段,尽其可能揭示其药效基础,从而尽大可能地保持其疗效。新的法规在这方面的认识是逐渐提升的,这有利于我国药品事业朝着良性轨道发展,但同时应避免药品产业发展中的泡沫现象,中药新药的研制速度快是好事,但贵在出精品,优质产品。新药提倡原始创新,中药也应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