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雅砻藏药股份有限公司日前获悉子公司四川金珠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生态公司)近期先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哈尔滨中院)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成都中院)送达的有关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 本次诉讼的原告为黑龙江强尔生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强尔公司);被告一为西藏金珠(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原控股股东,下称:金珠集团);被告二为生态公司;被告三为北安市俊东种子有限公司。因生态公司使用讼争专利“宁南霉素”,源于中国科学院成都生物研究所(下称:成都生物所),该所系初始专利权人,于1999年12月与金珠集团签订了《宁南霉素生物农药技术转让合同》(下称:转让合同)、《宁南霉素生物农药科研开发技术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书;2002年5月22日,成都生物所与生态公司签署《关于<转让合同>的补充协议》。其间,成都生物所又将该讼争专利权向强尔公司作价出资并于2002年1月6日与强尔公司签订了《专利技术出资交付转让协议》。由此引发强尔公司以专利为其所有为由起诉金珠集团、生态公司侵权纠纷,诉讼请求如下: 叛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所有的一种抗生素新农药宁南霉素专利权;赔偿原告损失380万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犯专利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5万元人民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哈尔滨中院日前已向生态公司送达有关民事裁定书,就上述案件裁定如下: 冻结生态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的机器、房产等财产;对生态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 针对上述案件涉及事项,生态公司已于2007年6月7日将成都生物所作为被告向成都中院起诉,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确认生态公司取得了合同约定的宁南霉素技术生产秘密的技术秘密权和宁南霉素产品的专利技术使用权的合同权利,并具有无期限使用的权利;判令成都生物所继续履行技术合同,完成技术转让验收并达到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判令成都生物所提交关于宁南霉素生产效价稳定性技术的技术服务报告,以履行其技术服务义务;成都生物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案已于2007年6月13日由成都中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目前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