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29日收到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下称:展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询证函》之复函,同时转交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
2002年9月26日,公司为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藏珠峰)从中国银行西藏分行(下称:西藏分行)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到期时,西藏珠峰未归还借款。此后,西藏珠峰归还了本金425499.98元。
2004年6月25日,西藏分行与信达成都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在该案中《人民币借款合同》中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信达成都办,其中本金为4957.45万元。
2006年8月3日,信达成都办向四川高院起诉西藏珠峰和公司。根据信达成都办要求,四川高院于2006年9月18日下达了有关《民事裁定书》,对西藏珠峰和公司的财产在6100万元的价值范围内进行保全。公司被查封、冻结清单如下:
1、公司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中新街中新街49号权0538242、0538243、0538244房产;
2、公司所持有的成都诺迪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四川诺迪康威光制药有限公司95%的股份及四川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75.5%的股份。
四川高院于2006年11月23日以有关《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西藏珠峰向信达成都办返还借款本金4957.4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年12月7日,展达律师事务所受公司的委托,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目前案件材料已经转至二审法院,公司正在等待二审法院进一步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