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属两个不同注册证的部件,却执行着不同的注册标准,这样的部件之间配合使用,鉴于不属于同一注册证、执行的不是通用标准、其之间执行的标准并不相同以及其之间不属于配合使用的推荐产品,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它们并不符合上述“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四种情况。从现有资料来看,它们组合在一起无法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只有通过申请注册,经过国家权威部门认定其安全性、有效性后方能组合在一起使用。
在本案中,如果供货商者是生产企业,则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了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由已经获准注册的部件组合成的整机,必须履行整机注册手续。”。如果供货商是经营公司,则经营了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虽然单独看这些器械均有注册证,但它们组合在一起却属于无产品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作者:王张明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爱宝医疗)






